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虞政〔2017〕77号
虞城县人民政府
关于印发虞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
企业孵化器优惠政策的通知
各乡镇人民政府,县人民政府各部门:
《虞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优惠政策》已经县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认真贯彻执行。
2017年6月20日
虞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优惠政策
虞城县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“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”,为更好地扶持和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,结合我县实际,特针对入驻孵化器的企业(项目),制定了如下优惠办法:
一、对从事高新技术或高新技术产品研发、生产和应用的企业(项目),租赁孵化器厂房的,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收取费用。第1~2年,租赁厂房费用全免,第3~5年,租赁厂房费用减免50%,5年以后正常收取。
二、对入驻孵化器的企业(项目),税收达到规定标准,可享受虞政〔2013〕55号《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虞城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,即:自纳税年度起,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净留成部分,第1~2年按100%奖励给企业,第3~5年按50%奖励给企业。缴纳的增值税县净留成部分,第1~2年按50%奖励给企业,第3~5年按30%奖励给企业。经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,自认定起2年内,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,全额奖励给企业。
三、需对现有标准厂房进行装修、改造等有特殊需求的企业(项目),企业可按孵化器有关管理办法自行进行装修或改造,也可由虞城县木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垫付资金,按照企业需求进行装修或改造,木兰科技公司垫付的资金及利息,前五年从政府奖励给企业的税收奖励资金中抵扣,五年后税收奖励资金抵扣不足的,由厂房使用企业一次性补足。
四、对入驻孵化器企业(项目)从国外进口设备,经审核符合国家《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》的,享受国家进口设备贴息补贴。
五、入驻孵化器的企业(项目),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优先给予支持,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支持,并协助企业进行企业资质认证和项目申报,组织入驻企业参加国家各类基金和项目的申报。
六、凡入驻孵化器的企业(项目),科技部门优先支持企业申报专利,优先申报国家、省、市、县科技攻关项目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重大科技专项。并帮助入驻企业引进各类科技人才,包括院士、博士、硕士、学科带头人、科技拔尖人才、中原学者等。
七、孵化器管理机构为入驻企业(项目)提供保姆式服务,全程代办或协助办理各种手续,提供标准化物业管理。对有宣传需求企业(项目)可免费在政府或高新区门户网站上进行宣传推介。
八、入驻孵化器的企业(项目),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,同时享受虞城县产业生态城相关的各项优惠政策。